本風險預告書係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」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。
基金之交易特性與存款、股票及其他投資工具不同,台端於接受財務顧問及壽險顧問建議投保投資型保單前,應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狀況與風險承受能力是否適合此種交易,並充分瞭解下列事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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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之買賣係以自己之判斷為之,台端應瞭解並承擔交易可能產生之損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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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經金管會核准,惟不表示絕無風險,基金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,本公司、保險公司及基金公司除盡注意義務外,不負責基金之盈虧,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,台端投保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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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交易應考量之風險因素如下:A.投資標的及投資地區可能產生之風險:市場(政治、經濟、社會變動、匯率、利率、股價、指數或其他標的資產之價格波動)風險、流動性風險、信用風險、產業景氣循環變動、證券相關商品交易、法令、貨幣等風險。B.因前述風險、受益人大量買回或基金暫停計算買回價格等因素,或有延遲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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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交易係以長期投資為目的,不宜期待於短期內獲取高收益。任何基金單位之價格及其收益均可能漲或跌,故不一定能取回全部之投資金額。
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列舉大端,對於所有基金投資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,台端於投保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,尚應審慎詳讀各基金公開說明書,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,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,以免因貿然投資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。